判決指出,黃姓男子(約30餘歲)與3名未成少女皆為朋友關係,去年6月15日某時許,邀請其中2名少女到其租屋處後,提供喪屍煙彈予2人吸食,待藥效發作陷入昏睡、無力反抗而失其意思決定自由之狀態後,以手撫摸少女胸部、使用情趣用品隔內褲磨蹭下體,再將陰莖放女口中,以此方式對2人為性交行為,同時以手機拍攝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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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17日晚間,黃男再以相同手法性侵另名少女得逞;6月25日至7月11日期間,黃男又分別找來3名少女,以相同方式性侵得逞,並以手機拍攝整個過程。

桃園地院認為,黃男僅為圖滿足一己之性慾,無視被害人生理心智均尚未發育完全,罔顧其等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理感受,使用有害身心健康之藥劑對被害人為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及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之犯行,所為不僅重創其等之性自主及性隱私權利,對其等日後就性觀念及兩性關係之認知所生之負面影響,亦絕非輕微。

法官也以如今網際網路發達,其所拍攝之性影像倘經外流,必將快速散布而難以遏止且無從根絕,使被害人終生均將因此陷於惶惴,犯罪情節及惡性皆屬重大,實應嚴懲不貸;再酌以被告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復考量迄未獲取被害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等,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15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