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士紘日前深夜4點多獲報,指文心南路巷弄有交通事故,據報案的保全表示,他在管理室聽到巨響,走出大樓查看只見一輛汽車撞倒2部機車,鄭女雖然有下車查看,但保全詢問「妳怎麼撞到人家的車」,鄭女卻未多做回應,還趁保全報案時開車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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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閱監視器釐清,畫面顯示鄭女從停車場開車出來後就直朝路旁機車開去,撞倒2部機車後雖試圖扶起但因力氣不夠,反被機車壓著,掙脫後竟又返回車上,將車開回停車場,並未留在現場等候警方。

鄭女接獲警方通知到案,她供稱當時沒帶手機且有急事要外出才先離開,但卻無法解釋肇事後又開回停車場的行為,警方依法舉發開罰,並協助2機車車主處理後續賠償事宜。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不知如何處理、認為不嚴重等理由,擅自離開現場,避免因逃逸行為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影響自身權益與他人安全。

鄭女開車撞機車後,雖有下車但最後仍逕自開車離去。翻攝畫面
鄭女開車撞機車後,雖有下車但最後仍逕自開車離去。翻攝畫面
路旁機車衰挨撞。翻攝畫面
路旁機車衰挨撞。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