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盈聲明全文:

一、 要求1500萬聲明部分

本人於113年12月5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終止委任契約」訴訟,目的是請超基因公司返還其保存之「臍帶血、臍帶血幹細胞、種源幹細胞12管、胎盤、羊膜、臍帶、胎盤間質幹細胞5億顆」,但本人從未在本訴訟中要求1500萬的賠償。

二、超基因公司契約內容部分

本人與超基因公司分別簽署「臍帶血幹細胞委託分離保存契約書」及「間質幹細胞委託分離保存契約書」,契約載明超基因公司有保存幹細胞、增殖後間質幹細胞及臍帶血之義務,並依據民法上委任契約的規定,在契約終止後依約負有返還「胎盤、羊膜與臍帶」等物之責任。

本人從未在契約中明定超基因公司任意處分、逕自銷毀的四寶及其衍伸物的權限。縱依照超基因公司在訴訟中主張的衛生署函示,也僅賦予在「無保留必要」的情形,始可依廢清法銷毀。超基因公司卻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形下,逕自將四寶細胞視作「廢棄物」徑直銷毀,令人難以接受。

近兩年協商期間,本人多次要求返還「四寶」(臍帶血、臍帶、羊膜與胎盤),過程中超基因公司從未提及「四寶」已滅失或銷毀。如今於訴訟中突然抗辯,本人始驚覺超基因公司自事件發生以來蓄意隱瞞四寶滅失的情形,如何取信於社會大眾將自身細胞安心託付於一間毫無誠信的公司。

三、費用給付與終止契約部分

超基因公司總經理曾在發生醫療事故後以函文免除本人應付之費用,但後續卻發函誣指其未付款而終止契約,超基因公司一方面營造善意協商假象,另一方面卻發函終止契約並抹黑本人未付款,此種昧於事實、毫無誠信的兩面手法,除了損害本人權益,更是斲喪社會大眾對於再生醫療法制化的期待。

四、價值1500萬元產品部分

本人與超基因公司協商之緣由為超基因公司於簽約時推薦間質幹細胞療程,但漏未告知執行療程之診所非衛福部公告之認證機構,且執行人員未具醫師資格,造成本人與雷諾長達三個月手臂疼痛、發紫,超基因公司就此事避而不談,甚至至今並未提供任何醫療說明。

超基因公司曾主動提出價值500萬元之產品及服務(及共同捐贈1000萬元公益金)之和解方案,但因要求本人無償擔任代言人三年而未達成和解,基於超基因公司反反覆覆的態度,本人實不願意為無誠信的公司代言,讓更多無辜消費者受害。

超基因公司刻意忽略其「隱瞞違法事實」、「言行反覆」、「消極拖延」才是和解破局的前提事實,惡意誤導社會大眾並扭曲本人一心取回四寶的初衷,實有澄清與說明的必要。

五、結論

本人自始至終以取回「四寶」原物並促成和解為目標,然而超基因公司在協商過程中屢次欺瞞、出爾反爾,甚至任意銷毀客戶珍貴的「四寶」。如今,超基因公司更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後以強勢姿態指責受害消費者。為避免其他消費者權益受損,身為公眾人物,有責任挺身而出,揭露真相,讓社會大眾了解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