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有超速等危險駕駛情形,需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但車輛如果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其他牌照,在吊扣期間行駛,警方則可裁罰並吊銷汽車牌照。當汽車牌照被吊銷後,車主可另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上路,形同讓吊扣牌照的車輛提早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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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姓員警任職仁武警分局仁武派出所時,與認識的林姓、李姓租車業者勾結,利用此一漏洞,將已被扣牌的車輛停在特定地點,等到陳員上班巡邏時,前往停車位置開出「未依規定懸掛車牌行駛」、「吊扣牌照期間行駛」等罰單,讓車子被「吊銷」牌照。從2021年11月起至隔年3月間,成功助14輛車起死回生,以吊牌期間每天損失2000元至3000元不等租車費計算,提早上路共讓業者額外「多賺」711萬餘元。

若有車主想要提早重新領牌,只要向代辦業者付出1至2萬多元,代辦業者也會請陳姓員警幫忙,用同樣的手法讓車輛重領牌照,半年內協助9名代辦業者獲利27萬餘元。

檢廉2023年7月發動搜索,陳員堅稱沒有圖利業者,林姓、李姓租賃業者則坦承會跟陳男確認執勤時間,讓陳員可以順利開單。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改口坦承犯行,車行也全數繳回犯罪所得,法官認為,陳男違法情節尚屬輕微又罹患身心症狀,依法減輕其刑,依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共11罪,判刑4年2月、褫奪公權肆年,其餘被告則獲判緩刑2至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