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命案發生於2002年12月7日凌晨,安親班陳姓女老師要求分手,與男友王淇政相約橋上談判,卻墜橋慘死。王男與在場友人洪世緯被指涉共同殺人,原獲不起訴處分,後因關鍵證人王清雲改稱目睹陳女遭2男合力抬起扔下橋送命,最高法院於2009年將王、洪各判刑15年與12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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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兩人入獄服刑後仍堅稱無罪,台中高分院5度駁回2人的再審聲請,但最高法院認為有疑點,2018年2月罕見自為裁定准許再審,王淇政、洪世緯2人也立即獲釋。2019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0日,台中高分院二度改判王、洪無罪,台中高分檢均提出上訴,獲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再更二審今天第三度判決2人無罪。全案尚未定讞,檢方仍可上訴。
王淇政、洪世緯今天在家人、冤獄平反協會等團體陪同下到場聽判,再次獲得無罪判決,抱著小孩到場的王淇政說,本案再審後,他從外役監獲釋,必需開拓自己的人生,他正在努力重新走出一條路、把一個家完整起來。
洪世緯則說,謝謝律師、平冤團體的伙伴的「一路相挺」,此案已歷經20多年,這一路走來真的很辛苦,感謝家人、同事從案發迄今也都一路支持,謝謝大家。
更一審判決無罪時曾提出四大理由,一、檢方引用王姓、高姓2名證人,王姓證人證詞前後無一,高姓證人證詞與王不符,且2人證詞與死者墜樓後呈現的跡證不同;二、死者墜橋位置依起訴內容係2名被告合力抬起丟下橋,但依死者身體擺盪慣性,無法陳屍在P2橋墩旁2.7公尺處;三、2名被告生前與死者交往狀況沒有殺人動機;四、2名被告均通過測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