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去年1月31日梁男因竊盜案到基隆地院服刑,原本預計在同年4月30日上午8時期滿出獄,沒想到凌晨5時許梁男卻因不滿屢遭高姓獄友出言辱罵,當場拿起2支原子筆朝對方左眼、頭部及後腦杓猛刺,嚇得高男趕忙起身質問「你為什麼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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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2人發出巨大聲響,值班中的陳姓、林姓管理員聽聞後立刻趕抵舍房將梁男帶離,但過程中梁男竟又持原子筆發動攻擊,造成2名管理員鼻子、頭部等處分別受傷;事後梁男否認犯行,並辯稱自己服用精神方面藥物將近20年之久,當天夢見在跟人吵架,自己其實意識不清楚,等反應過來時已被監獄主管帶走。

對此,法院則認為,梁男在鑑定時能清楚描述高男有何行為造成他的不滿,且在描述對方行為時情緒激動,認為自己出獄當天攻擊對方就能出去了,高男也不能對他怎樣,顯示其明顯知道相關行為之後果,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判断違法能力受影響,故依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至於傷害罪部分,則判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