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端提醒,家庭看護的主要工作範圍是「被看護者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包含協助進食、洗澡、如廁、服藥、簡易復健,以及替被看護人準備餐食、洗衣、打掃起居空間等。若跟主要工作範圍沒有直接關聯的雜務,就屬於「許可外工作內容」。
他說明,不管移工是否自願採買,或利用休息時間額外幫忙,都足以構成消極指派,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默許進行,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將面臨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一方面,陳伯端提到,如果外籍看護工受雇主請託,幫家人、朋友處理私人事務,例如打掃、外出送物等,和原本聘僱的目的無關,雇主的家人、親友等受益人,也可能因爲非法聘僱或容留非法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或第44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