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開單指出,騎士2日下午5時許行經桃園中壢區中北路、中山東路一段路口時,行近行人穿越道且有行人穿越時,並未暫停讓行人通過,違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不過騎士喊冤,自己左右看兩次,確定無行人才通過,加上道路不寬,最多只能隔兩格斑馬紋(枕木)直說「我最討厭未禮讓行人,結果我竟然被開這種荒唐的單,警察是多缺業績啊......」並在threads放上後車行車紀錄器佐證。
有網友建議,「從警察那個方向看起來可能覺得你一直在前進。我看影片也覺得原Po停得很不明顯,停讓,不要一直嚕!!!下次要記得。把停的動作做確實一點」、「每個警察判定標準不一樣,也可以申訴看看,畢竟原Po是有雙腳落地,可能停的時機不明顯,但也是有等行人通過才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