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昌表示,若照日籍租客向媒體所陳述的內容,租客有足夠的法律武器可以自衛,畢竟房東毀損在先,光這一項就告得贏了。而租約若經雙方合意簽約並公證完成,任一方都不能單獨毀約;倘若房東覺得租得太便宜,覺得自己被坑了,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
1.廢棄舊約、重訂新約:但必須經租客同意,才能重訂新約。
2.提早中止租約,並要求租客遷離:房東提早中止租約,通常要賠償租客 1至2個月租金。至於裝潢費用另計,若租約內容已有約定賠付事宜則按契約賠付。
3.提出訴訟要求租客遷離、或聲請強制執行:若租客有違反租約內容但租客不願提早搬離,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唯此案租約已走公證程序,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按租約約定內容,持該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騎樓是否在租賃範圍內之疑義:房東主張,不滿飯糰店將飲水機移到她認為屬於公共空間的一樓騎樓,情緒失控下砸毀了擺放在騎樓的花盆。何世昌指出,據過去類似訴訟,法院相關判決大多傾向採用「若契約無另行約定,否則公共空間屬於租賃範圍內」這個觀點。如果契約內沒有明訂「騎樓不屬於租賃範圍」,則房東主張以敗訴機率較高,不只要賠償租金,還要賠償遭毀損的財物。
但他提醒,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屬於私人的財產權範圍,但同時也有容忍行人通行的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擺設攤位,否則可依《道交條例》開罰,「所以,日籍飯糰店就提告吧,十之八九會勝訴。但若房東檢舉租客占用騎樓,租客可能被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