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局今(18日)表示,交通部已於100年4月訂定發布「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地方政府納入周邊土地開發效益,並計算中央及地方財務分擔,循序辦理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後續建設,此為全國一致性原則。
依現行規定,捷運建設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與主辦,中央則依財務計畫比例提供補助,並強調嘉義市政府若盼計畫持續推動,應依作業要點提出經費分擔方案,且與嘉義縣政府完成協調。
鐵道局說明,嘉義市政府於111年9月19日依捷運審查要點向交通部申請經費辦理藍線可行性研究,交通部已於112年1月16日補助該府1290萬元。然而,嘉義市政府113年11月5日所提之可研報告書中,卻未依審查要點規定提出相關經費分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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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局也指出,依據嘉義市政府規劃內容,捷運藍線路線長度15.06公里,其中嘉義市路段占6.55公里(約43%)、嘉義縣8.51公里(約57%)。為協調雙方立場,交通部已於113年6月20日邀嘉義市、縣政府及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協助溝通縣市共同合作相關議題,包含主辦機關、路線規劃及沿線土地開發、經費分擔、營運維護權責等並給予建議,並明確說明依大眾捷運法精神由地方政府為主管機關,必要時可委託其他專業機關興建,但營運仍應由地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