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長高寶華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勞工依法應休假一天,如果因業務需求要安排勞工在當日出勤,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加倍支付工資,細節如下
1.時薪制勞工:雇主應支付當日工資的兩倍時薪。
2.月薪制勞工:因國定假日工資已包含於月薪內,若勞工當日出勤,雇主應另行加發一天工資。
高寶華強調,2月28日國定假日出勤當天除須發給加倍工資外,如果工作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另外,如果連假當中碰到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規給付加班費。
勞動局進一步提醒,如雇主未依法讓勞工於國定假日休息,或讓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但未加給工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法應各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並會公告違法事業單位名稱及雇主姓名,事業單位要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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