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在Threads社群上分享面試趣登出的公車廣告,上頭寫著大大的「公司福利享勞健保笑死」,原Po說,「希望這可以成為共識,勞健保是合法不是福利好嗎?」

其他網友也紛紛分享,「再吸引人的公司看到『享勞健保』直接跳過」、「連特休都能當福利講的公司也大有人在」、「有些很缺德,會教你自己去投保工會 」還有人說「真的待過這種公司,連特休都比勞基法法定還少,老闆還覺得公司給你休假是天大的恩惠。」

根據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含外國籍),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全民健康保險條例》則規定:

全民健保係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第1條)

員工之全民健康保險人應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是以,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之義務。雇主既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第15條)

如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第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