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新聞是「『生病才回台用健保』行不通了」,因為本來長期住在國外的人,通常會出國後就停保健保,等到回國再復保,也就造成很多人長期住在國外,等到生了大病,再特別坐飛機回來台灣復保,然後用便宜的健保看醫生,就算加上機票錢也比在國外看病便宜多了。

其實本來繳健保費、用健保這沒問題,不過很多人的做法是出國就停保,就不用繳健保費,等到要回來看病了,再回來復保,才需要繳健保費,也就是說出國這段時間是不用繳健保費的,這就產生了一個不公平的現象,在國內的國民不管有沒有用到都要繳保費,在國外的人是有需要用到再回來補繳一點保費就可以用便宜的健保看病,很棒吧!

不過民國91年的時候有個李小姐長期住在國外,只有春節回國陪家人過完節就又出國了,後來健保局(現在叫健保署)說她回國的期間應該要復保所以要補繳在台期間的健保費,李小姐當然不甩,「我都住在國外了,為什麼要繳臺灣的健保費?我又用不到(等用到的時候再繳就好了,可以省好多錢)」,於是拖了10多年,最後健保局終於受不了了,把她該繳的錢一併算一算要她付錢(其實也就是她在國內期間再加上出國後再次停保的等待期間3 個月的健保費),這位李小姐就是很不爽,一路從行政訴訟打到憲法訴訟(應該花了不少律師費),主張健保局要她付1498元的健保費是不合法的(對,實際上打官司的標的金額只有1498元),然後憲法法庭就做出判決了:「健保停保、復保的規定違憲」。

結局是什麼呢?今年12月23日以後,出國超過2年的話,戶籍會被註銷,健保就會被退保,退保期間當然不用繳錢,不過如果想回國用健保,那就要再恢復戶籍,不過不能馬上復保,要再等6個月(繳6個月的健保費)之後才能再復保,復保前請你自費看病。那出國未滿2年呢?那會視同你沒有中斷,出國這段時間的健保費都請要你繳清喔!健保局初步估算新的制度每年可以幫健保多收23億的收入!

感謝李小姐,為了省1498元,以一己之力,讓健保局每年多了23億元的收入,偉哉!不過李小姐本來每年只要繳3個月的健保費,卻變成完全不能停保而要繳12個月的健保費,應該也是她始料未及的吧,其實這個憲法訴訟宣告原來的規定違憲,形式上勝訴的是李小姐耶......,勝訴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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