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大參考》報導,朱姓女老闆看上了公司的已婚菜鳥新人,在工作中與對方逐步發展戀情,之後雙方都準備離婚建立新家庭。朱女為了讓何男順利離婚,於是付給了何男的陳姓妻子300萬元人民幣,做為離婚補償和子女撫養費,之後何男成功離婚。

想不到朱女如願以償與何男開始一起生活後,才發現何男根本不適合自己,她不甘白花300萬元人民幣,於是對何男及其前妻提告要求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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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認為,這次款項的目的違背公序良俗,屬於無效贈與,判決陳女應該還錢。但陳女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款項是朱女代何男支付給陳女的離婚補償等費用,並非一般贈與,朱女完成給付後又要求返還,才是違反公序良俗、悖於誠信,駁回朱女要求還錢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