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聯博、安聯、施羅德、摩根及富達計5家資產管理集團,分別符合5項評估指標,該5集團可適用2項優惠措施,得於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的範圍內,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或與同類型投信基金投資規範不符的境外基金、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之2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或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專案豁免申請案的審查期間。

金管會表示,景順、野村、貝萊德、鋒裕匯理、Goldman Sachs及富蘭克林計6家資產管理集團,分別符合4項評估指標,可適用1項優惠措施,該6集團分別得於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的範圍內,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或與同類型投信基金投資規範不符的境外基金;或其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的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3檔。

金管會表示,該11集團於我國募集銷售的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投資比率上限均得放寬為70%。另聯博、安聯、施羅德及景順等資產管理集團於111年至113年就深耕計畫的執行情形均獲得金管會認可,上述4家資產管理集團申請前述優惠措施,有效期間為2年,自114年10月1日至116年9月30日止。

金管會表示,摩根、野村、貝萊德、富達、鋒裕匯理、Goldman Sachs及富蘭克林計7家資產管理集團,申請前述優惠措施有效期間為1年,自114年10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