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保險局今指出,三商美邦人壽去年底資本適足率為136.30%,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150%,核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資本顯著不足」等級,違反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等相關規定之情事。

保險局表示,三商美邦人壽去年7月依照金管會處分書要求,於去年8月底提資本強化計劃,該計劃包含兩次現金增資共計6億股、私募負債型特別股50億元以及發行次順位公司債150億元,並載明以去年中為基礎的RBC,完成後RBC可達標。

保險局指出,依上述資本強化計畫,三商美邦人壽規劃於去年12月31日之前,發行次順位公司債共計200億元,包含加計私募負債型特別股的備援方案(即發行次順位公司債50億元),但截至去年底,該公司僅發行次順位公司債25億元,尚餘175億元發債額度未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及完成募集,導致RBC無法達標。

保險局指出,三商美邦人壽雖將資本強化計畫進度每月提報董事會,金管會分別於去年11月及12月發函,多次召開會議督促該公司積極依所訂定的資本強化計畫規劃進度辦理,以確保去年底資本適足率可提升至符合資本適足等級,但金管會未見三商壽董事長要求公司經營階層令研擬可行有效的資本強化方案,顯見董事長未能善盡董事長職責,不利公司健全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

保險局表示,三商美邦人壽因違反保險法規定,金管會已令該公司於今年底之前,完成去年8月30日提報的資本強化計畫,並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的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限制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包含地上權投資,在建工程除外,直至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