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上述6家事業擬共同經營台智電公司從事離岸風電購、售電業務,符合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之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由於上述6家參與結合事均為再生能源需求者,因此擬共同經營離岸風電售電平台,即台智電公司,以提升購電彈性,台智電公司並未涉足其他類型再生能源業務,目前尚無營業實績,未來將向區塊開發第1期、第2期(即3-1、3-2)之離岸風電開發業者洽購離岸風電並轉售予售電業及終端用戶,同時股東得優先承購離岸風電,惟其股東所得承購之離岸風電數量有限且以企業體系使用為主。
公平會表示,該案審議過程中,公平會主動徵詢主管機關、上游風場開發業者、水平競爭同業、學者專家等各界意見,考量台智電公司業務經營範圍,該結合著重於上游離岸風電採購市場、下游再生能源銷售市場的競爭分析。
公平會指出,由於離岸風電嚴格的買方採購資格等條件既已存在,不因結合前後而有所改變,台智電公司於相關市場力量尚屬有限,結合後台智電公司需面對既存競業者之競爭,且市場上仍有離岸風電裝置容量可供其他需求者採購,不致產生排擠效果。
公平會復表示,台智電公司為新進業者,其表示將積極透過各類管道接觸客戶,尤其再生能源銷售市場還有太陽光電等其他能源、競爭者眾多,因此不致不向其他售電業及終端用戶供應,或以高於市場價格供應而形成投入封鎖效果,因此現階段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表示,該結合案對於政府規劃推動離岸風電及再生能源售電市場自由化有正面助益,經過審慎評估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強調,我國離岸風電產業的發展正值方興未艾之際,公平會基於競爭主管機關職責,未來將持續觀察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動態,在交易透明及非歧視性原則下,檢視市場中相關交易安排對競爭中立性及創新誘因的影響程度,確保我國再生能源政策和競爭政策能共存共榮,創造整體經濟利益且能在自由與開放市場環境下,合理且有效率地為全民所共享,而非集中於少數特定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