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召開第1751次委員會議,通過宜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售「Air Work艾爾沃靜電防霾紗窗」,於公司網站刊載「一級防霧霾效果|艾爾沃獨得全台唯一」等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宜東公司銷售上述防霾紗窗商品,刊載「一級防霧霾效果|艾爾沃獨得全台唯一」文字,廣告整體給人的印象是該商品為全台唯一獲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一級防霧霾效果檢測的紗網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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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調查後發現,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表示,該商品雖為第一件獲得該校環境工程研究所最新一級防霾檢測的防霾紗網商品,但第2家廠商也在113年7月11日取得相同的一級防霾檢測,所以宜東國際公司的商品,於113年7月11日以後,已非唯一取得一級防霾檢測的防霾紗網商品。

公平會指出,因此該廣告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屬廣告不實。但考量業者該商品確實曾為第一件取得防霧霾效果檢測的商品,後續廣告違法期間也無銷售情形,違法情節尚屬輕微,決議去函警示而未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