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經濟部於2021年訂定的用電大戶條款規範過於寬鬆,無法有效促使企業使用再生能源,恐影響台灣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該條款原定2023年啟動檢討,但延至今年1月才公布結果,且未調整企業用電門檻與義務容量,引發對政策執行力的質疑。
法院指出,原告雖稱條款影響其生存環境,惟在法律上未具請求權,難以符合法定原告適格要件,因而不予實體審理。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表示遺憾,認為法院自我設限,未正視極端氣候對人民權益的潛在影響。環境法律人協會則指出,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明訂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應對各級政府具有政策約束與衡量依據,相關條款應反映此一義務。
律師簡凱倫指出,雖然法院未支持原告訴求,但此案為台灣首宗由公民與非政府組織共同提起的氣候訴訟,具指標性,亦引發社會對氣候政策與司法責任的關注。
綠色和平強調,未來將持續透過法律與政策手段監督政府落實能源轉型,並呼籲經濟部加強對用電大戶管理,以協助台灣朝淨零排放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