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移轉訂價服務經理譚聿婷表示,若企業當年度總收入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金額達15億元,即須提交集團主檔報告。若集團最終母公司設立於台灣,且前一年度合併營收達270億元者,也應申報國別報告。至於集團最終母公司設於境外者,當該國與台灣未簽訂交換協議或資訊交換機制無法運作時,我國境內企業若達同樣門檻,仍須代為申報國別報告。
譚聿婷進一步指出,國稅局查核重點包括集團各地區關係人收入、資產或員工貢獻與利潤比例,以及有效稅率與獲利變動情形。企業應密切關注是否存在利潤過高、稅負偏低或收入分配不對等的風險,並檢視是否與實際營運活動相符。此外,對於集團內部服務交易,應完整保存服務內容與定價合理性資料;如有一次性價格調整,須依108年財政部令揭露與備查,避免因資料不足而遭罰。
譚聿婷強調,企業應定期檢視子公司損益與功能定位,並調整移轉訂價政策;在編製主檔、地區檔及國別報告時,更需確保財報、合約與申報資料前後一致,避免資訊不符引發稅務機關質疑。
安永移轉訂價服務執業會計師林志仁指出,近年來移轉訂價制度已與BEPS 2.0及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交互作用,形成更高的合規壓力與不確定性。企業若涉及多國所得課稅爭議,可透過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或相互協議程序(MAP)與租稅協定國進行協商,避免重複課稅。
除了稅務查核壓力,近期國際貿易政策變動也成為新挑戰。林志仁表示,美國潛在關稅上調已影響跨國企業營運結構,特別是進口關係企業成本提高,進而壓縮利潤與改變集團利潤配置。他建議企業可考慮三大因應方案:其一為「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For Export),即以出口製造商的價格作為完稅依據,有助降低關稅負擔;其二為排除進口商品中的權利金價值,第三則是將出口商轉為合約製造商,轉移利潤分配節點。
林志仁強調,企業應全面檢視關係企業功能與風險分擔、交易合約與定價依據,並重新評估現行移轉訂價政策的適當性。同時應建立完整因應資料,包含外部政策衝擊與其對集團利潤與價格分配影響的說明,以備未來面對稅務機關查核。
隨著全球反避稅規範與貿易政策頻繁變動,企業唯有持續調整策略、強化內部文據與制度建構,才能降低潛在的補稅與罰鍰風險,確保國際營運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