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說明,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第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第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常會混淆所得稅法規定的「無謀生能力」,而錯誤認為成年而沒有工作失業,或是放無薪假等,只要沒有收入兄弟姐妹或子女,就列入撫養親屬之列。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乙君的免稅額新台幣9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述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