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城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接獲民眾陳情表示中了統一發票特別獎1000萬元,卻被國稅局認定可能有「營業人」的身分而無法領取。當事人是一名在學學生,偶爾會在某些家教平台或臉書社團應徵「籃球家教」,去年10月底由某家教網開出的媒合手續費60元發票,意外對中了統一發票特別獎1000萬元,當事人興高采烈地帶著發票前往兌換獎金,但銀行事後告知當事人,國稅局認為發票有問題暫時無法兌獎。
李坤城說,經向國稅局了解後,發現國稅局原本認為當事人的家教行為屬於「應登記而未登記之營業人」,並進而被認定發票不得兌獎。不過,國稅局在釐清事證及確認本案當事人身分之後,認為並沒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該當事人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於是,這名學生可以順利領取發票特別獎1000萬元獎金。
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營業人」不可以領獎。此外,依據稅法規定,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113年貨物為達8萬元;勞務達4萬元;114年貨物為達10萬元;勞務達5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