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報》報導,黃明志的代理律師鄭清豐上午11點步出吉隆坡金馬警區總部,對媒體表示:「警方是基於案件調查未完整,所以再度聲請延扣,希望警方能更早完成調查,早日釋放我的委託人。」
根據馬來西亞法《刑法》,警方以謀殺罪聲請延扣嫌犯,法官首次可批准最多7天,若警方在延扣期屆滿後仍需繼續調查,可聲請二度延扣,最多只能再延扣7天,也就是嫌犯涉及謀殺案被扣查,共計最多被延扣14天。
一名嫌犯在同一罪名下,只能被延扣兩次;第二次延扣期屆滿,若警方掌握充分證據,可提控嫌犯上庭,反之則需釋放嫌犯,或援引其他罪名重新逮捕嫌犯協助調查,只是相關程序仍需經法官批准。
以黃明志的案件來說,他首次被警方延扣6天,一般情況下,他的延扣期屆滿後,被二度延扣的期限可能也是6天或少於6天,結果出爐為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