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來西亞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一旦擁毒及濫用毒罪名成立,涉案者將面對罰款、監禁、鞭笞及接受不超過3年的觀察期。39A(1)條文(擁有毒品)下罪成,可被判監禁至少2年或不超過5年監禁,以及鞭笞至少3下或不超過9下。
黃明志在謝侑芯猝死案發時在現場,警員在他搜出身上毒品,金馬警區主任沙扎里助理總監指出,警方在黃明志身上查獲疑似毒品的9粒藍色藥丸,當場將他逮捕,經檢驗確定是搖頭丸,並於上個月24日,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A(1)(擁毒)和15(1)(a)條文(濫用毒品)罪名下被控上法庭。
不過,黃明志面對擁毒和濫用毒品的指控時,否認有罪,隨後繳付8000令吉保釋金,獲保釋外出;此案將於12月18日開庭審判,若擁毒和濫用毒品 2項罪名成立,將至少判罰坐牢2年、打3鞭、以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