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周刊》報導該法院裁定,當時大S告汪小菲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網路侵權責任糾紛告張蘭,北京互聯網法院分別於2023年3月21日、4月20日立案,審理過程中,她提出行為保全申請,2024年8月1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要求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張蘭、汪小菲「不得在網絡平台上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指影片)等形式發布涉及大S的交往經歷、婚姻關係、離婚事宜、子女生活、健康狀況、消費記錄的事宜的相關內容,直至本案裁判文書生效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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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媒體認為,大S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是針對情況緊急,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並且立即執行;原本大S還要法院責令涉事網路公司採取封禁張蘭帳號,但法院駁回大S要求封禁直播間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