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1月30日出獄後,暫時借住在賈男家中,賈男會因生活習慣等問題責罵陳男,讓他心生不忿,去年2月1日深夜,陳男先是將機車騎到仁德區住處附近藏放,又走了13分鐘返回住處,等到隔天凌晨2時許,從廚房拿了菜刀,逕自到賈男房間,往他頭部後方用力揮砍至少9下以上,見到賈男倒地,隨即離開現場,將染血衣物、凶刀都處理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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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1樓房客多日未見房東賈男出現,向警方通報,轄區員警上門查訪,賈男竟然沒事,且對答尚屬流暢,他向員警表示身體不適,但服藥後有好轉,不需要就醫,不料又是9天過去,另名房客察覺有異,上樓查看,赫然發現賈男已經陳屍家中,檢警相驗後發現賈男因為頭部外傷併慢性出血,引發低容積性休克而死亡,調查後循線逮到行凶的陳男,並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一審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陳男雖坦承犯行,但他僅與賈男有細故就犯案,無視對方收容恩將仇報,且有多次暴力前科,砍傷賈男後又湮滅證據試圖脫罪,也未對家屬賠償、認錯,加上長期吸食強力膠有認知障礙情形,難以改正行為,有高度再犯可能,但審酌其領有身障手冊孤苦無依,成長過程又受霸凌、家暴,事後有悔悟之心,最終依殺人未遂判處11年徒刑,執行完畢後再施以監護5年,現上訴二審遭到駁回,仍維持原判。

陳男被依殺人未遂罪判處11年徒刑,上訴台南高分院遭駁回。資料照
陳男被依殺人未遂罪判處11年徒刑,上訴台南高分院遭駁回。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