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剖析此事件脈絡,認為學生被抽血竟非由醫師人員,而是由學長姐執行。認為這種說法怎麼想都不合法律及情理。受害者約是20歲左右的大學生,從小到大在踢球環境成長,專業運動員原本就服從性高,若稍微「暗示」學生抽血會與畢業學分有關,或能不能上場比賽,誰敢不簽名?好不容易進了師大足球隊,誰會願意因為此事退隊,甚至拿不到畢業證書?

呂秋遠質疑,教練的計畫為何不是公開說明甄選,讓有意願的人自由報名參加?若已知拿不到施測費,在這種強迫參加的氛圍下,又必須把錢回捐給足球隊當公費,誰會心甘情願參加這種計畫當受測者?

讓人吃驚的是,該案爆發後,師大霸凌防制委員會認為,教練已讓學生處於壓迫、不友善環境,對學生身心造成侵害,依防制準則和《教師法》規定,建議「學校予以解聘」並議決「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但到了教評會,結論卻改成5項讓人吃驚的結論,包括:「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等於就是讓周台英「浴火重生、死裡逃生」。呂秋遠指出,周台英可能會涉及嚴重的刑責,但師大教評卻好像只是認為教練在上課時間跑去隔壁買燈籠滷味一樣輕鬆?

就法律層面,呂秋遠也給出意見,認為光是讓學生一定要同意密集抽血,才能換得學分畢業,即使不舒服,也不能退出,就可能涉驗強制罪或恐嚇罪,甚至還會有侵占或貪污治罪條例等問題。在這項計畫中,因為長達多數年,受害人數多,不論是一罪一罰或是接續犯,都可能入獄服刑,這樣師大為何還不能成為教練解聘的理由?

他認為,以目前大學自治法規定,教育部無法直接介入,只能被動駁回決議,要求教評會重新處理,未來行政訴訟等,也可能讓最後結果遙遙無期。但最基本的彌補,不論是高額損害賠償,非僅補發受測費,或校長、計畫主持人,乃至於教練親自拜訪每位受測者,登門道歉,並且面對司法,是本來應該做的事,認為台師大應該好好主動負起責任,與受害者協商賠償金額,別讓這些學生與畢業生求助無門。